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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进出口报关说明书


根据香港法例,凡将物品进口或出口的人士,除豁免报关物品外,必须在物品进口或出口14天内向海关关长递交一份资料正确及齐备的进口或出口报关表。如果没有递交所需报关表或者在报关表上故意虚报或罔顾后果填报不准确的资料,均有可能被检控。
一般豁免报关物品的项目如下:
(1)价值一千元以下的任何产品的样本或纯粹为任何产品的样本,并经清楚注明为宣传有关产品而免费分发的任何物品;
(2)以联运提单或联运空运提单付运的转运货物;
(3)纯粹为广告物料,并经清楚注明和属免费供应的任何物品;
(4)私人行李,包括任何并非作贸易或商业用途的进出口物品;
(5)只为展览用途的进口或出口物品,并将于展览完毕再出口或进口;
(6)属私人性质的礼物,而该礼物为收货人无须付款或不会付款者;
(7)只为体育比赛用途的进口或出口物品,并将于赛事结束后再出口或进口。
有关14天的报关限期是这样计算:是以进出口日期的次天作为第一天起计14天,包括其间的公众假期。但如第14天刚好是公众假期,或者遇上台风(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悬挂)、黑色暴雨讯号悬挂,则该限期可延迟到不是公众假期,也没有台风或黑色暴雨讯号悬挂的下一天。
未能在有效期14天内去报关,香港政府会收取相应的罚款,罚款细则如下:

 

报关时应缴纳的罚款

每份报关所列货物的总值

货物进口/出口后一个月又十四内报关

货物进口/出口后两个月又十四内报关

货物进口/出口后两个月又十四日后报关

二万元或以下
二万元以上

二十元
四十元

四十元
八十元

一百元
二百元

为避免贵司在港进出口后因漏报关而导致罚款,贵司的货物进出香港口岸后及时将出货的资料(包括发票INVOICE、装箱单PACKING LIST、提单BILL OF LANDING、有效商业登记证BR)传真或电邮给我司,我司收齐资料后会及时代代理报关。如已接到香港政府发出的报关通知书,除了以上资料提供给我司外,报关通知书请一并传真给我司代理报关。